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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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成立

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Association of China-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s Limited.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於1988年9月28日成立,是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《公司條例》,在港登記註冊的非牟利專業團體。

協會會員必須具備香港法例第159章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認可之法律從業員資格,並已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任為中國委托公証人(以下簡稱“委托公証人”)。
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02年第69號令《中國委托公証人(香港)管理辨法》規定,委托公証人在任期內必須參加協會成為協會會員,截至2025年1月31日止,會員人數為472人 (另有榮譽會員4人)。

 

二、宗旨

協會的宗旨詳列於協會的《組織章程細則》內,主要內容如下:-

 

  • 促進各委托公証人的團結,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或其他機構
    和部門聯繫,以維持、促進及保障委托公証人之地位和權益;
  • 安排與中國司法界及其他政府機構、專業團體的交流、探訪;
  • 研究有關委托公証人法律或實務的建議;
  • 裁定提交協會或其理事會有關實務、專業習慣或儀節方面的事宜;
  • 確保委托公証人正當的執業及遏止不當的操守和陋習;
  • 制定、推行委托公証人劃一執業工作程序;
  • 推薦人選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任為委托公証人。

 

三、管理與運作

協會的《組織章程細則》詳載協會運作管理架構及程序,如招收會員、會員費用、周年會員大會、會議程序、會員投票權、理事會、理事輪選、選舉、理事會權力、帳目、核數、會員資格的中止或終止等。

理事會

理事會為協會的管理中樞,行使協會一切權力及執行協會一切事務。理事會名額原為七人,於2007年因應會員人數擴大及會務增加,改為不多於二十人。

理事會設主席、不超過兩位副主席、秘書司庫職位,同一人不得連續三年以上擔任主席職位。協會須不超過十五個月內召開一次『周年會員大會』,出任理事任期最長的兩位理事於『周年會員大會』上退職,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供會員投票選舉,填補理事會空缺。

根據協會章程規定,理事會最少每季舉行會議,但正常情況下,理事會每月均舉行一次例會商討會務,聽取秘書處匯報執行會務現況。

秘書處

自1991年11月起,協會設立秘書處執行理事會指示、提供理事會決定之服務予會員、聯絡通訊及日常會務運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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